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限于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报如下:一、关于工资、薪金扣除限于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不含)后实际获得的工资、薪金扣除,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继续执行, 并按照本通报附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出来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不含)前实际获得的工资、薪金扣除,减除费用按照税法改动前规定继续执行。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总承包租用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扣除计税方法问题(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总承包租用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获得的生产经营扣除,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继续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继续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总承包租用经营者2018年获得的生产经营扣除,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出来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改动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出来,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报附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之为税法改动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出来。明确计算方法:1.月(季)度缴付税款的计算出来。本期不应纳税额=总计应纳税额-总计已缴税额总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总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改动前规定的税率-税法改动前规定的速算扣减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总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总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改动后规定的税率-税法改动后规定的速算扣减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总计实际经营月份数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出来。汇缴应补弃税额=全年应纳税额-总计已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改动前规定的税率-税法改动前规定的速算扣减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改动后规定的税率-税法改动后规定的速算扣减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减标准的通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除。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扣除限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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